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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的功能属性不属于服务范畴

发布时间:2024-01-20 15:10浏览次数:tim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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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淫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以金钱或财产为媒介的不特定的性关系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以下罚款:五千元以上; 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在公共场所卖淫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卖淫的本质是获取性服务以换取金钱。 虽然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具有一定的服务性质,但本质上,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本质上是用户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,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的服务。 硅胶娃娃)属于特殊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。 虽然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为承租者提供了相应的使用功能,但该功能应该属于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的天然功能属性。 服务通常是指为他人做事、使他人受益的有偿服务。 或无偿活动。 因此,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的功能属性不属于服务范围。

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卖淫嫖娼必须发生在两个自然人之间。人与硅胶娃娃之间的这种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。这绝对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。”卖淫嫖娼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是指以金钱、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,引诱他人卖淫,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。卖淫或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。 将妓女与嫖客联系起来的行为。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“其他”,这里的“其他”主要指女性,但也包括男性。 “他人”可以是一个人,也可以是多人,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的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。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,但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不是真人,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不能扩大到他人范围。 因此,在现行刑法体系内,共用女朋友(硅胶娃娃)不能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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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共用女朋友(硅胶娃娃)属于淫秽物品吗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:【淫秽物品的范围】本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淫秽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等。特别描绘性行为或明确宣扬色情内容。 以及其他淫秽物品。 有关人体生理学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材料。 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。

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我国刑法所称淫秽物品主要是书籍、期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等易于传播的出版物,不包括性活动器具比如硅胶娃娃。 然而,分享女友(硅胶娃娃)属于营利性经营,侵犯了公民的性耻辱,损害了社会道德,违背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。 应由工商会和地方文化执法部门联合查处,并给予相应处罚。 随后,派出所还以“低俗行为扰乱社会治安”为由,对共享女友(硅胶娃娃)项目的运营做出了罚款决定。 同时要求当地促销员写出检验保证书,要求将充气娃娃收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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